2004年9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年前加工“毒鸭舌”被处罚 两年后纠正“罚代刑”又受审
潘贤群 何晓阳 曹根华

  本报讯 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,一起两年前因贩卖“毒鸭舌”受过行政处罚的案件,被“挖”出来重新处理,并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对商贩王高义提起公诉。9月14日,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,但未作出当庭判决。
    2002年七八月间,乐清市乐成镇个体商贩王高义在加工鸭舌时,加入了亚硝酸盐(食品添加剂)以求好卖相。同年8月,一名5岁小孩在乐清一酒店食用这些鸭舌后,发生食物中毒。经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,王高义加工的鸭舌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。随后,乐清市卫生监督部门对王高义罚款9000元。
    今年5月,乐清市检察院对乐清市卫生局近两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检查,认为王高义的行为已涉嫌犯罪,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。7月28日,王高义被依法批准逮捕。(潘贤群 何晓阳 曹根华)